2023年12月04日,在阿联酋迪拜举行的第二十八届联合国气候大会(COP28)的第五天。
中关村绿色碳汇研究院院长李怒云表示:现有的碳信用产品和碳市场还难以有效地兼顾生物多样性效益。目前,中关村绿色碳汇研究院正在探索建立一套类似于VCS体系的自愿碳减排标准体系—“绿色自愿碳减排标准体系(GVER)”,为满足企业ESG和社会公众自愿减排行动提供高质量碳汇产品。
该体系实现目标主要为: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社区增收三个方面。
这个消息对于我国自愿碳市场来说,都是一个无比震撼的消息。因为,GVER正式发布后将是中国首个独立性碳抵消机制。毫不夸张的说,对于国内的自愿碳市场是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要知道,目前国内的强制碳市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CCER)也才刚刚起步而已,就更别说独立性碳抵消机制了。
碳抵消机制是指由某一组织制定的一套标准,用于监测、规范和审查碳抵消项目,也称碳标准或碳注册处。主要分为国际性碳抵消机制、独立碳抵消机制和区域、国家和地方碳抵消机制。
国际性碳抵消机制:主要满足跨国公司或全球碳市场的需求,这些公司通常具有较大的碳足迹和更多的碳减排量,并且允许碳资产的跨国交易,能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碳减排合作与交流。
独立性碳抵消机制:通常服务于自愿减排市场,主要满足个人或企业的碳减排需求,它们可以在社会上和行业中展现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品牌形象。
区域、国家或地方碳抵消机制:主要针对国家或地方的碳减排需求,特别是特定地域范围内从事某种行业经营的企业,通过建立本地化的碳市场,强制性要求控排企业实现节能减排,市场需求得到保障,也可以鼓励其他企业和公民参与到碳减排行动中。
国际性碳抵消机制由国际气候条约制约的机制,通常由国际机构管理。主要有: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机制(JI)、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
独立性碳抵消机制指的是不受任何国家法规或国际条约约束的机制,由私人和独立的第三方组织(通常是非政府组织)管理。主要有:自愿碳减排核证(VCS)、黄金标准(GS)、美国碳注册处(ACR)、气候行动储备(CAR)、全球碳委员会(GCC)、生物碳登记(BCR)、社会碳标准(SC)、森林碳合作伙伴基金(FCPF)、可持续森林景观的生物碳基金倡议(ISFL)、REDD+交易构架(ART)、碳水化合物(Cercarbono)、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CORSIA)
因此,从当前现有的碳抵消机制来看,目前我国已经有了区域、国家或地方性的碳抵消机制(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CCER和地方的碳普惠),但国内目前还从未有独立性的碳抵消机制出现。
可想而知,GVER的出现将成为我国首个独立性的碳抵消机制,这对我国自愿碳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转自 碳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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