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31
中国企业走出去承接国际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但索赔成功率始终不理想。很多项目明明业主违约在先,承包商最后却拿不到赔偿,不是输在事实和道理上,而是栽在了程序细节里。FIDIC 合同的索赔机制设计得精密且环环相扣,一个节点没踩准,整项索赔就可能直接作废。
最常见的失误是错过28 天通知期。FIDIC 合同明确规定,承包商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内,必须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将丧失索赔权。这条规则说起来简单,但很多中国企业的第一反应是先把活干了、把问题解决了再说,至于索赔,可以事后慢慢谈。这种在国内项目上养成的 "先干活后签证" 思维,放到 FIDIC 合同里就是致命伤。等到项目结束再翻旧账,对方一句 "过了通知期" 就能把所有诉求挡回去。
比通知期更容易被忽视的是同期记录。FIDIC 合同要求承包商在索赔事件发生期间持续保持同期记录,用来证明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的具体数额。注意是 "同期",不是事后补记。很多中国企业现场管理粗放,施工日志写得敷衍,人员机械进场出场没有完整台账,材料采购凭证和现场签证单散落各处。等到要索赔了,临时组织人手补记录、补表格,甚至补签会议纪要。这种事后拼凑出来的证据,在 DAB 或仲裁庭面前几乎没有说服力,对方一质疑就站不住脚。
另一个高频踩坑点是争议评审程序的强制性。不少中国企业遇到纠纷,第一反应是直接找仲裁机构,以为FIDIC 合同里的 DAB 或 DAAB 只是个可选的调解环节,愿意就去,不愿意就跳过。实际上,按照 FIDIC 2017 版的设计,争议评审是仲裁的前置程序,未经 DAB 裁决直接提起仲裁,很可能被仲裁庭以程序不符为由驳回。已经有多个国际仲裁案例确认了这一点。程序走不对,连实体审理的门都进不去。
更深层的误区在于对工程师角色的理解。国内项目上的监理,很多时候是业主的延伸,说话不算数,最终还是业主拍板。但FIDIC 合同里的工程师在理论上是独立的,有权对索赔做出决定,而且这个决定在双方提交争议之前具有约束力。很多承包商不把工程师的决定当回事,觉得反正最后可以仲裁,工程师说什么无所谓。这种态度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不认真对待工程师决定的过程,错失了在早期争取有利结果的机会;二是如果仲裁庭发现承包商没有充分尊重工程师的决定程序,可能会对其产生负面印象。
说到底,FIDIC 合同的索赔不是一场讲道理的辩论,而是一场按规则出牌的程序竞赛。实体权利再充分,程序上有瑕疵也可能归零。对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说,最重要的不是招多少索赔专家,而是从项目第一天起就建立符合 FIDIC 要求的合同管理习惯 —— 该发的函按时发,该记的记录当天记,该走的程序一步都别省。程序合规从来不是锦上添花,而是索赔权利的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