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0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云南省排污权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定办法》),旨在规范排污权核定及监督管理,保障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合规、有序开展,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核定办法》衔接和融合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总量减排、排污许可等制度要求,明确初始、新增、富余三类排污权核定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核算方法、核定程序、监督管理要求。
《核定办法》共5章30条,分为总则、核定技术要求、核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明确了排污权核定时限要求、污染物种类、初始排污权核定原则、新增排污权核定原则、富余排污权核定原则、排污权核定的方式和途径等具体内容。
排污权核定的污染物种类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总磷、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砷),并根据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污染物种类调整。排污权核定的污染物种类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污染物种类保持一致。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核定结果以吨/年为单位,总磷、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砷)核定结果以千克/年为单位,核定结果小数点后保留三位有效数字。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砷)核定结果为废水与废气中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单项排放量小于0.100吨/年,总磷排放量小于1.000千克/年的排污单位,暂不核定排污权。
排污单位应通过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平台向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核定排污权。
《核定办法》明确规定,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排污权核定结果负责。应建立排污权核定台账,推进数字化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污权核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排污权核定监督管理,对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核定进行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排污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得排污权核定的,其排污权核定结果文件依法作废。排污单位承担由此引发的排污权交易纠纷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定排污权的,应予以撤销核定结果文件,承担由此引发的排污权交易纠纷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专家认为,《核定办法》的发布实施,将有效保障环境资源配置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为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落地实施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