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5
截至8月19日,国家能源局已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建议中关于新能源方面的建议进行一系列答复。答复内容包含新能源利用率、新能源就地消纳、分布式光伏发展等方面。现整理相关内容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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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53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新能源高效利用评价指标由利用率转变为新能源发电量占比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新能源消纳,积极做好新形势下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我们高度关注、积极支持。
一、关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
围绕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0%的目标,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起开始实施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统筹国家和省(区、市)两级规划,根据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电网结构、消纳水平等情况,逐年下达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其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概念与您提出的“新能源发电量占比”的概念类似,为提升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督促各地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保障我国完成绿色低碳转型目标。
二、关于新能源利用率
新能源利用率是评估新能源消纳水平的重要指标。通过合理设置新能源利用率目标,有利于推动各地区和相关单位落实消纳举措,保障新能源合理消纳。
为适应新能源发展新形势,合理制定不同地区利用率目标,2024年5月,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科学开展新能源消纳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能源发展、系统承载力、系统经济性、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新能源利用率目标。部分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原则上不低于90%,并根据消纳形势开展年度动态评估。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统筹新能源开发与消纳,结合新能源发电量占比等因素深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标研究,充分考虑各地区新能源发展差异,促进新能源合理消纳、高效调用。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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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30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内蒙古加大新能源开发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资源丰富,近年来新能源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我们支持内蒙古自治区结合新能源资源条件、消纳空间等因素做好新能源开发,并保持新能源合理利用水平。为做好新形势下新能源消纳工作,科学优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科学开展新能源消纳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能源发展、系统承载力、系统经济性、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新能源利用率目标。部分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原则上不低于90%,并根据消纳形势开展年度动态评估。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各地新能源渗透率、技术经济性等因素,持续深化对新能源利用率目标的研究,并指导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充分考虑内蒙古新能源开发与消纳实际,不断优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标管理,确保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保持合理利用水平。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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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6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新能源发电就地消纳和直供电试点城市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新能源消纳,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新形势下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我们高度重视。
一、关于设立新能源发电就地消纳和直供电试点城市
202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绿电直连的适用范围、规划、建设、运行、交易与价格等具体要求,为各地采用绿电直连方式促进新能源就地消纳提供了政策依据。我们支持广西钦州、甘肃酒泉等地区按照国家要求,采用绿电直连等新模式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提高工业等领域清洁用能比重。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完善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更好推动新能源就地就近消纳。
二、关于加大对调峰项目建设的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4〕1803号),加强火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水电、负荷侧等调节资源建设,着力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完善电力市场规则体系,推动各类调节资源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发挥调节作用获取相应收益。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改造等调节能力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持续加强各类调节资源规划建设,加大技术攻关力度,完善资金支持,有力支撑新能源更好消纳。
三、关于探索新能源发电就地消纳新模式
推动新能源就地就近消纳,是实现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我们支持广西钦州、甘肃酒泉发挥其自身新能源资源优势,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通过绿电直连、智能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绿电消纳新模式促进新能源就地就近消纳,实现新能源与产业集成发展。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指导各地做好《通知》的落实工作,有序开展绿电直连,并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等系列政策文件,统筹推进新能源与产业集成发展,促进新能源就地就近消纳。
四、关于明确储能价格传导机制
(一)理顺价格机制。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指导各地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出台尖峰电价机制,合理扩大峰谷电价价差。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在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基础上,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实现价格由市场交易形成,为推动调节性资源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掘市场价值创造了有利条件。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研究健全调节性资源价格机制,探索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更好发挥各类调节资源对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支撑作用。
(二)推广储能新模式。结合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我们支持各地采用共享储能模式,推进共享储能与新能源联合运行,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进一步探索新型储能多元应用场景,更好发挥新型储能在新型电力系统中的作用。
(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25年4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国能发法改〔2025〕40号),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资新型储能等能源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探索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能源领域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债券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提高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开发更多符合能源领域民营企业特点的专项信贷产品。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能源领域投资建设,引导民营经济在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中做大做优做强。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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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71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建筑光伏标准促进农村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在农村地区大力推广光伏应用,对于加快农村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进乡村振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农村建筑光伏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实施《光伏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指导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成立光电建筑专业委员会和光伏建筑一体化标准工作组,推动加强户用光伏、光伏建筑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户用光伏并网发电系统 第1部分:现场勘察与安装场地评估》等重点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引导企业在研发、制造、管理等环节对标达标。市场监管总局有序推进光伏标准化工作,已批准发布《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 设计鉴定和定型》《光伏(PV)系统 电网接口特性》等34项光伏领域国家标准。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组织编制建筑光伏一体化相关标准和图集,引导各地既有建筑加装光伏一体化系统,在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当地风貌管控要求,建设满足建筑防水、防渗、抗风、耐久、电气、消防等要求、提升建筑品质的光伏系统。
二、关于推广高效率、高品质组件等关键设备产品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发布《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连续开展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推动智能光伏产品在农村及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支持农村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都将加强统筹规划,支持先进光伏、智能光伏技术攻关突破和前瞻布局,研究制定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
三、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光伏市场监管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定期开展光伏并网逆变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2024年,共抽查37家生产企业的37批次产品,发现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2.7%;已印发2025年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设备、汇流设备、储能设备以及独立光伏系统等光伏设备整机和关键部件组织开展认证工作,有关认证结果在行业监管、政府采购、业主验收等各环节得到了全面的采信和应用。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开展光伏并网逆变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做好光伏产品质量执法工作,不断加大违法生产、销售光伏产品问题的执法打击力度,加大对光伏等重点领域监管,开展整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为推进农村地区光伏惠民、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及降碳减污、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挥职能作用。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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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56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现答复如下:
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是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电力供应能力、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范管理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完善能源备案机制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已于2025年1月修订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内容做出明确要求。《办法》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
《办法》发布后,部分省份在地方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细化了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如《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在项目备案有效期方面提出“对于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一年内仍未建成并网的,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现场核查后,告知投资主体应主动撤销备案,收回并网容量;已开工建设的可申请办理并网意见延期一次,原则上延期不超过6个月”;在备案主体审核方面提出“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复核逆变器等主要设备检测报告,复核光伏项目或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与备案主体的一致性,以及并网容量与备案容量的一致性,并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并网检验,检验合格后予以并网投产”。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办法》落地实施,指导各地积极有序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
二、关于细化验收管理细则
2024年,国家能源局出台《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把加强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的要求贯穿在设计、建设、调度、运行、可研及标准等全过程各环节。针对建议中提到的并网验收的涉网安全方面,《通知》明确提出“电力调度机构要严格审核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并网主体提供的涉网性能型式试验报告,报告应由具备CNAS/CMA资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或中国计量认证)或同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同意后方可并网”。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加强对分布式光伏的统一调度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好涉网主体的技术监督工作。
三、关于明确违规处置事项
超容发电可能导致电网过载、电压波动,影响电力系统的平衡,甚至引发区域性停电事故;私装光伏未经专业验收,可能存在接线错误、保护装置缺失等问题,增加电网短路、火灾等风险。《办法》要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进行备案,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分布式光伏超容发电等问题,部分省份在属地化的制度中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河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提出“屋顶分布式光伏业投资主体严禁私自增加并网容量,未经许可严禁私自供给其他用电户”“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还应承担违约使用电费”“因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通过窃电、超容等违约方式取得的不正当补贴,应由县(区)供电企业在处理违约过程中予以追回”。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办法》落地实施,促进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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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2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分布式光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是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电力供应能力、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加强源网规划统筹
2024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有关单位建立源网荷储协同调控机制,不断完善新能源功率调控机制。结合配电网安全运行需要,推动健全分布式电源并网安全管理要求。加强配电网调度智能化建设和信息安全防护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逐步构建主配微网协同的新型有源配电网调度模式。我们正在组织修订《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科学评估电网承载力水平,提升对分布式新能源的接纳能力。
二、关于强化运行管理
2023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提出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202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统筹优化布局建设和用好电力系统调峰资源,推动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储能规模化高质量发展,建设灵活智能的电网调度体系,形成与新能源发展相适应的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支撑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确保能源电力安全稳定运行。
三、关于推进公平承担社会责任
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包括分布式光伏在内的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完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加快推动新能源公平承担电力系统调节成本。2025年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方面应当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依法依规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方面推进适应新能源结构转型的电力市场机制建设,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就近消纳水平,稳步推动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一是推动分布式光伏有序开发建设。建立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开发容量信息公开和消纳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项目有序开发、安全高效消纳。提升分布式光伏项目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二是统筹新能源建设和消纳。进一步推进源网荷储协同发展,坚持新能源与调节电源、电网建设在规模、布局、时序上做到“三位一体”,统筹新能源发展、合理利用率和系统调节能力,持续提升电网对新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三是推动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加快落实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督促指导各地就新能源上网电价相关问题加快制定出台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持续发挥市场价格信号对新能源发展的引导作用。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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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分布式电源高质量有序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简化审批流程与用地政策创新
一是关于风电项目核准改备案。202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3部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明确提出优化审批程序,鼓励各地对“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探索试行备案制,结合实际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同一个行政村或临近村联合开发的项目,统一办理前期手续。二是关于分布式电源项目用地问题。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签订用地协议经乡镇政府备案即可;设施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印发《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收费站、边坡等土地建设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对于“圈而不建”的分布式电源项目,经认定情况属实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积极探索风电项目试行备案制。自然资源部将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足用强相关用地政策,切实保障风电等新能源项目用地需求,促进风电等产业有序高效发展。
二、关于推广新技术、新模式开发试点
一是关于新技术推广和新模式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发布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24年版)》,加快风电、光伏、新型储能等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引导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园区加快建设分布式能源基础设施;2022年8月印发《加快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提出培育“风电+”“光伏+”等多种应用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分布式新能源、微电网等。二是关于探索“隔墙售电”模式。2025年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支持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202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支持电源与用户直接连接的专用电力线路建设。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将加快推广一批分布式能源开发利用相关技术装备,持续推动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农村、工业园区、交通基础设施中的应用,助力能源低碳转型;探索创新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
三、关于强化电网接入保障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分布式光伏关键标准制修订工作,先后制定发布了《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口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下光伏发电系统的接入、调试和运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组织各省级电网企业滚动开展承载力和可开放容量评估测算,配合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建立了可开发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能源在负荷水平高、系统承载力强的区域优先开发。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结合“十五五”能源规划研究编制工作,就加快电网建设、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和大范围优化配置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支撑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四、关于破解消纳瓶颈,强化调节能力建设
随着风电、光伏等分布式能源大规模快速发展,电网承载力不足、就地消纳能力有限等问题逐步出现,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分布式能源的规划统筹,引导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加快新型储能等灵活调节能力建设,实现源网荷储协同发展。近年来,国家能源局先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不断完善新型储能发展政策体系,探索分布式发电项目合理配建或通过共享模式配置新型储能等新模式,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会同各有关方面进一步推进源网荷储协同发展,坚持新能源与调节能力、电网建设在规模、布局、时序上做到“三位一体”,统筹新能源发展、合理利用率和系统调节能力,持续提升电网对新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五、关于风险防控,强化安全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调度运行机制、加强配电网调度智能化建设和信息安全防护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逐步构建主配微网协同的新型有源配电网调度模式。建立源网荷储协同调控机制,不断完善新能源功率调控机制,提高状态实时感知与故障处理能力,强化分布式电源管控能力。应急管理部推动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能源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要求,扎实推进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强化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加强风电工程安全管理、提升电力应急处理能力等各项任务落实;针对新能源行业持续推进“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措施落地见效,完善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积极发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推动完善新能源产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推动能源主管部门建立新能源项目智慧监管体系,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严防新能源领域重大安全风险。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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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43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大理州示范项目试点先行助力云南省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建议》(第1437号)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地热能是一种绿色低碳、稳定可靠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地热能对能源结构调整、新兴产业培育、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下,国内地热能开发利用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云南地热资源在全国居于前列,是我国高温地热资源最为密集、最具开发潜力的区域之一,其应用领域当前主要是旅游疗养、医疗保健以及农业养殖和种植等,地热发电尚处于起步阶段。
自然资源部已完成全国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建立了全国第二轮地热资源调查井泉数据库,初步掌握了云南地热资源的水质、微量元素和同位素特征,还开展了重点地区的地热资源勘查评价,加强地热能开发利用技术协作攻关等。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加强中高温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开展地热背景及地热地质调查,评价地热资源储量与发电潜力;加强地热田深部地热成藏理论研究,开展储层表征、储层改造等技术攻关。
2021年我局出台《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提出在高温地热资源丰富地区组织建设中高温地热能发电工程,鼓励各地开展地热能与旅游业、种养殖业及工业等产业的综合利用、地热能梯次开发利用等。从2021年起,我局还发布了多批次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案例汇编等。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关注各地出现的有代表性地区的经验做法,并给予重点支持。
关于将大理州地热能梯级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纳入国家试点支持。我们将向云南省能源主管部门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视情况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调研,并在我局组织的相关试点中充分考虑。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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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6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海上光伏产业助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沿海地区发展新能源既有电力负荷需求高、消纳条件好的优势,但也普遍面临用地紧张问题,尤其是光伏发电能量密度低、用地面积大,土地制约问题更加突出。我们积极支持沿海地区向海上拓展新能源发展空间,将海上光伏作为拓展发展空间、破解能源资源约束瓶颈、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抓手。
一、关于推进海上光伏科学布局
海上光伏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处于探索前进的初级阶段,我们高度重视相关布局研究工作。海上光伏项目的建设条件需考虑水深、盐度和海风等主要因素,渤海、黄海、东海北部近海水深相对较浅,受台风影响相对较弱,盐度相对较低,总体来看工程建设条件较好。上述范围内,在国家层面已有1030万千瓦海上光伏项目列入第三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其中部分项目实现并网发电,同时在省级层面,山东、江苏等地相继印发了本省关于海上光伏的规划建设方案,并出台了相关管理政策文件。您在建议中提到,海上光伏规划布局应坚持“生态优先、集约节约”原则,我们对此予以赞同。为规范项目用海管理,自然资源部出台专门政策,明确项目选址布局方面的要求,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作用。
二、关于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技术升级方面。我们积极支持和推动光伏发电技术创新,产业全球竞争优势持续增强,光伏多晶硅、硅片、电池、组件整体技术全球领先,TOPCon、异质结、背接触等多种技术路线快速发展,光电转化效率不断提升,为光伏多场景应用提供了良好技术支撑。同时,我们鼓励海上新能源与海洋能、海洋牧场、海上能源岛等多元能源资源业态融合创新发展,提升海域空间立体开发利用效率和水上水下综合经济产出。下步,我们将继续引导企业结合市场需求开发适配多种应用场景的新能源产品。
激励措施方面。一是税收优惠。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三免三减半”等。二是电网接入。2022年我局印发的《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对光伏项目电网接入管理要求,电网企业应改进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强网源协调发展,建立网源沟通机制,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三是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对于项目用海办理,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家林草局优化了用海用岛征求意见工作流程。四是海域使用金缴纳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依法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
三、关于加强项目监管与监测评估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指导地方开展海上光伏项目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十四五”期间沿海地方审批海上光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0余个,主要集中在山东、浙江、江苏等地。为进一步规范海上光伏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江苏和上海等地方已明确要求海上光伏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施工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环境保护措施,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方案,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下步,将继续加强海上光伏项目生态环境监测及跟踪评估,依托已建项目开展生态环境长期监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生态环境长期、累积影响研究,切实推动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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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98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光伏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分布式新能源是新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始终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支持发挥分布式光伏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关键作用。您提出的建议对促进我国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分地区科学制定分布式光伏发展规划
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规划对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2025年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明确提出,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新能源发展与国家级发展规划的衔接,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并动态调整,引导合理布局。2025年3月印发的《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组织实施好“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5〕44号)明确,各地应做好“千家万户沐光行动”与能源、电力等发展规划的衔接,根据电网承载力,引导农村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有序开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各地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推动各地积极有序开发分布式光伏。
二、关于明确分布式光伏参与电网调峰的责任义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在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参与电网调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存量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建设改造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使分布式光伏具备参与电网调控的技术基础。202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鼓励通过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电源等资源,为系统提供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进有关工作,推动分布式光伏公平承担系统调节责任。
三、关于建立健全适应分布式光伏的市场交易机制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适应分布式光伏的市场交易机制的建议。针对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存在的困难,2024年1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提出,鼓励分布式新能源通过虚拟电厂等聚合方式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充分激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调节潜力。下一步,我们将加快落实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推动各地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完善适应新能源特性的市场机制设计,健全新型经营主体市场参与方式,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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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90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风光氢储一体化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风光氢储一体化发展是新能源集成发展的重要途径,具有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培育新质生产力等方面的积极意义。您提出的建议对推动我国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推进绿证与碳市场衔接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绿证与碳核算、碳市场等相关政策的衔接。2024年1月,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 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要求完善绿证与碳核算和碳市场管理衔接机制,推动建立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的制度规则,明确绿证在产品碳足迹计算中的一般适用范围和认定方法。2025年3月,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5〕262号),提出加强绿证与碳排放核算衔接,强化绿证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和产品碳标识中的应用。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持续推进绿证制度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协同,推动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
二、关于提高我国绿证的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
国家能源局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推广中国绿证。一是通过外事活动推介我国绿证,在双多边外事活动中将绿证作为交流内容,积极介绍我国可再生能源和绿证制度发展最新情况。二是利用国际交流平台推广绿证,在国际论坛和研讨中设置有关议题,围绕绿证国际互认等开展交流。三是通过课题研究和实地调研推动绿证互认,围绕欧洲绿证发行应用、碳边境调节机制、中欧绿证互认等开展调研交流。2025年5月,气候组织正式宣布国际绿色电力消费倡议组织(RE100)无条件全面认可中国绿证,我国绿证“走出去”实现历史性突破。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持续做好我国绿证的推广工作,促进绿证国际互认,提升绿证国际影响力。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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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7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传统工业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工业用能高效化、低碳化、绿色化,是工业领域加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任务举措。您提出的进一步支持传统工业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工业领域新能源开发应用方面
工业和信息化部持续加强产业布局指引,支持引导工业领域加快新能源开发利用。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发布实施《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政策文件,提出大力发展智能光伏、大型风电、智能电网和高效储能等新能源装备,加快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应用,促进就近大规模高比例消纳可再生能源。二是支持技术进步,印发实施《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加快光伏、新型储能产品与技术、关键信息技术、重点终端应用融合创新,支持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突破,巩固产业竞争优势。遴选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组织开展“节能服务进企业”系列活动,加快推广一批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可再生能源利用、清洁低碳氢应用、工业绿色微电网等新技术、新装备,推动工业企业、园区实施用能低碳化改造升级。三是支持扩大应用,聚焦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领域,遴选发布19个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结合《加快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等政策实施,培育推广应用新模式新业态,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同时推进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发展,开展数字化布局。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深入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等政策,聚焦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开发利用和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应用,加快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引导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园区加快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多元储能、高效热泵、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等一体化系统开发运行,推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有序推进工业用能低碳转型。
二、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管理方面
分散式风电开发具有选址灵活、应用场景广、靠近负荷中心等特点,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举措,我们积极支持推动分散式风电发展。2024年3月,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378号),明确提出优化审批程序,鼓励各地对“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探索试行备案制,结合实际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同一个行政村或临近村联合开发的项目,统一办理前期手续。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强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分散式风电持续健康发展。
三、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方面
我们支持探索创新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满足企业提升绿电消费、降低碳排放需求。2025年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明确绿电直连模式的定义形态、建设要求、运行管理和权利义务,充分发挥用电负荷就近就地消纳新能源的优势,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此外,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接入增量配电网、智能微电网等模式对促进新能源就地就近消纳、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支持各地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区条件,积极探索相关模式建设,助力新能源消纳。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配电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拓展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模式,进一步围绕智能微电网等新模式新业态制定相关政策,激活配电侧活力,提高系统灵活调节能力,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利用水平。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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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8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技术标准建设和技术监督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分布式光伏作为贴近用户侧、灵活高效的新能源利用模式,具有就近开发建设、就地消纳利用的优点。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的内在要求。您提出加强分布式光伏设备质量、并网标准、运维监督等技术标准建设和技术监督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加强设备质量监督的建议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2025年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高度重视分布式光伏相关国家标准编制,为保障设备质量与安全、提升系统兼容性与效率、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发布了一系列分布式光伏发电组件、逆变器相关标准,包括《湿热带分布式光伏户外实证试验要求第1部分:光伏组件》(GB/T 37663.1-2019)、《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检测技术规范》(GB/T 37409-2019)等。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开展分布式光伏设备的抽检工作,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市场的监督检查。
二、关于提高设备并网能力的建议
目前,已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国家标准和能源行业标准20余项,涉及分布式光伏发电装备制造、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并网接入、运行维护等各主要环节。2024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修订并发布《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 29319-2024),规定了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的技术要求,包括电能质量、功率控制与调节、接入与安全控制等方面。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全力服务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并网与消纳,加快提升电网承载能力。通过增加变配电站布点和站间联络、配建调节能力、汇流升压等方式,综合施策提升电网侧消纳能力,着力解决分布式光伏规模化接入引起的设备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等问题。
针对建议中提到的推行第三方试验检测、确保设备安全规范入网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涉网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涉网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
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修订《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科学评估电网承载力,提升对分布式新能源的接纳能力。下一步,我们将建立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开发容量信息公开和消纳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项目有序开发、安全高效消纳。
三、关于加强后期运维监管的建议
《管理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等第三方作为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并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接受涉网安全管理。分布式光伏运营维护主要涉及日常巡检与设备维护、智能监控与数据分析、故障处理与应急响应、安全管理与培训、设备档案与维护计划等方面。
2020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集中运维技术规范》(GB/T 38946-2020),规定了并网电压等级在35kV(66kV)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运维技术条件、运维管理以及检修维护要求等方面。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管理办法》落地实施,加大重要标准供给,强化相关设备和产品质量监督,不断提升分布式光伏项目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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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87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青海省海西州打造“中国光热之都”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光热发电兼具调峰电源和长时储能的双重功能,能够为新型电力系统提供更好的长周期调峰能力和转动惯量,是助力实现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的有效手段,是加快规划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的有效支撑。
一、关于支持海西州打造“中国光热之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光热发电发展。《“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有序推进长时储热型太阳能热发电发展。2023年3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28号),组织行业机构深入开展技术和政策研究,示范电站开发建设问题经验,推进全国重点区域光热发电资源调查、光热发电规划布局研究、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发电实质性联营研究、光热发电技术创新示范等重大事项。同时,我们积极鼓励和引导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一定规模的光热发电项目,不断推动光热发电技术进步和市场条件成熟。
在政策的引导推动下,我国光热产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截至2024年底,我国光热发电并网装机规模84万千瓦,占全球总装机规模十分之一以上,造价成本显著降低,熔融盐阀门、镜场控制系统等核心部件自主化率突破90%。
海西州太阳能热资源丰富、品质优良,地形平坦,土地资源充足,是规模化建设光热电站的理想场所。加之海西州盐矿资源丰富,熔盐研发生产能力雄厚,具备打造光热战略产业链的优越条件。我们赞同并积极支持海西州打造“中国光热之都”,将进一步研究支持光热规模化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规划引导,积极拓展光热发电应用场景,充分发挥光热发电对新型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作用,扎实推动光热技术与产业进步,持续促进行业产业链加强,探索以光热为基础为偏远地区提供电力和热力保障,推动光热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光热项目容量电价政策
为支持海西州打造全国光热产业发展高地,发展未来战略产业,青海省积极探索光热发电发展模式,研究出台0.55元/千瓦时的光热电价政策,在国内率先开展30万千瓦等级独立光热电站建设,为我国光热发电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目前,光热发电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仍受制于成本、规模、回报机制等因素。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光热发电容量电价机制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更好体现光热发电绿色、稳定、调节等综合价值。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