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5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在接受《环境保护》杂志专访时提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要坚持价值创新,完善环境与健康风险防控法律规范体系。
以下为吕忠梅专家的具体观点:
环境污染控制的最大目标是防止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造成人群健康损害,影响人类的生存和繁衍。因此,保障公众健康是我国污染防治制度法典化的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在现行环境立法中,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与风险评估作了原则性规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对环境风险有少量规定,多数法律并无具体制度安排,存在“只见环境不见人”的制度短板。自2014年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第三十九条的实施,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计划,出台行政规章,推进国家环境与健康管理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现行的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双牵头”体制下,环境管理和健康管理存在割裂、落后于全球生态环境保护认识和科学技术发展、不能适应基于健康风险防范的环境管理新理念等问题,这种状况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变。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保障公众健康的立法目的,规定风险预防原则,明确环境健康管理体制,建立环境健康保护的基本制度,赋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健康管理职能并建立与卫生健康部门主管人群健康相协调的管理机制,对合作监管、协同监管作出制度性安排。污染控制编应以保障公众健康为核心价值,建立健全以保障公众健康为核心的环境标准体系,将环境健康风险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制度,在水、土、气、声、固体废物、海洋环境、核辐射污染防治等方面加入环境健康风险防控要求,将保障公众健康的内容全面融入环境污染防治的各环节。此外,应系统创设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制度体系。